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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受贿案犯罪分析

  时间:2015-03-17

  一、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中共党员,辽宁省大连市人,某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某保险业务员薛某经介绍结识张某并与其商谈公司名下的保险业务。在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收受薛某以“答谢”的名义所得的手续费,共计10万元。

  二、犯罪原因剖析

  (一)集团公司对于下属公司的监管缺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下属公司财务监管的缺位。该公司的财会人员对公司经营预算、收入、开支、报销等事宜皆为董事长本人决定,公司内部对于其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监督与控制。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张某收受好处费后皆未入账,而公司对此事却毫不知情。二是对于下属公司领导岗位监管缺位。该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公司的对外业务完全由董事长张某一人决定。张某可以说是“一把手”、“一支笔”,其个人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公司总经理、财务人员等人在公司难有发言决策权,极易造成权力寻租现象。

  (二)该公司业务流程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方面,该公司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仅凭张某个人意志就决定了承保公司。在如今激烈的保险行业竞争中,为了承揽业务,保险人员不惜以“返点”作为掩饰送好处费。二是对内方面,该公司的报销制度不完善,对于公司领导报销缺乏必要的审核。经查,张某作为公司董事长经常将与工作无关的日常应酬花销纳入公司的报销范畴,而该公司报销人员则无从审核。

  (三)队伍法律意识淡薄

  集团公司在廉政自律教育方面缺失,尤其是对于领导干部,没有将其权力关在笼子里的举措与魄力。在办案过程中张某宣称,其将好处费据为己有虽然不妥,但这是他作为董事长的一种权力。在受贿款的去向一节中,张某辩称因为公司没有给其住房方面的待遇,所以用该笔受贿款交纳了房屋租金,话语中也充满了理所应当之意。

  三、防范对策

  (一)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实践证明,缺乏监督约束的权力易腐而虫生。广大集团公司应以张某案为鉴,展开财务运行监督监察工作,与此同时,完善下属公司的人员管理制度,集团公司以参与下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为主渠道,在不影响下属公司自主经营的情况下,体现集团公司的管控模式,以防止下属公司产生本位主义和离散倾向,避免个人权力集中化。

  (二)规范业务流程

  公司业务应该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市场化,一切按照正当程序进行,不给腐败留机会。应当按照市场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并做到“颗粒归仓”,不留死角,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苗头。应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做好下属公司的预算编制工作,为预算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并在报销制度上做好监督审核工作,防止公款私用。

  (三)加强法治学习、廉政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

  在公司内部开展职务犯罪领域法律知识学习,从思想根源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同时,应当健全违纪违法处置机制,对于发现违纪问题应该及时纠正与问责。对于违法犯罪人员,应做到不袒护、不包庇,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