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岩
(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理论人才)
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既是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检察实践面临的各种挑战的要求。近年来,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不断丰厚,许多难点疑点问题都得到了理论上的充分论证。但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究相脱节、理论对实践指导性不够强等问题。作为一名从事多年调研工作的检察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些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加以厘清,使理论研究更加符合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更充分地发挥指引检察工作未来发展的作用。
一、要以发展和开放的眼界开展检察理论研究
坚持开放和发展的眼界,是保证检察理论研究全面性和科学性的重要前提。这一前提要求我们首先要立足我国检察制度的特殊性来开展研究。我国的检察制度具有自身的特色和优越性,在研究中必须要围绕制度本身的优势和特点,从检察工作发展实际出发,进行工作机制、权力运行等相关问题的研讨论证,绝不能脱离制度及其存在的环境进行空泛的研究。其次要处理好坚守与借鉴的关系。各国的检察制度都有自身的特点和理论基础,在研究中我们要理性地借鉴国外检察制度和理论发展的有益成果,关注其发展变化,分析深层原因,推进我国的检察理论研究向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第三要处理好当前形势与未来发展的关系。在研究中,既要围绕当前工作思路来进行,解决好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要兼顾未来的规划和发展,为构建科学完整的检察学研究体系和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打好理论基础。
二、要正确把握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理论研究的关系
检察理论的全面发展要求检察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要齐头并进。当前,基础理论的研究重点是检察学学科建设、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检察职权配置的规律和检察改革思路,应用理论的研究重点是具体的检察改革措施和检察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过去实务界过于偏重应用理论研究,近年来基础理论研究才得到重视并获得较大发展。对于两者的关系,高检院已明确提出,要把基础理论研究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同时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了“量力而行、分层要求”的工作要求。按照这一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及时转变思路,提倡并为检察业务专家、理论研究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参与基础理论研究创造条件,对其他办案一线干警,要求把研究重点放在办案经验的总结和工作规律的探求上,着力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而推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
三、要以务实的态度考核评定检察理论研究成果
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是衡量成果价值的重要标尺。实践中,一些检察院往往看重文章的发表层次,对其是否为领导决策发挥了参考作用、解决了实际问题关注不够。为此,我们必须要坚持务实的态度,走出片面追求上稿率的误区,科学设定评定成果的标准。具体可设定如下条件:1、是否找准了实践中的问题所在,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参考;2、是否解决了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3、观点是否为立法机关所采纳和吸收;4、是否在相应级别的报刊上获得发表。前三项标准需依托一定的载体或方式来实现。实践中,一些检察院编辑了决策参考、疑案新解类的交流刊物,为领导决策提供业内信息和理论动向,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鉴。对于有较强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我们应当积极做好相应的推介、摘编、报送等工作,使优秀研究成果切实发挥影响立法、进入决策、推动工作的作用。
四、要以创新的观念开展检察理论研究
检察理论研究重在创新。只有创新的理论才能更好地指导检察实践,同时,当前的检察改革仍面临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只有不断创新理论,才能为改革的深化提供有价值的工作思路。理论创新需要我们出精品成果,精品不仅要求观点新,还要有严谨、系统、深层的论证分析。高检院朱孝清副检察长讲过:“任何精品都是理论创新的结果,要想多出精品就必须加强理论创新。”客观地分析了精品与创新之间的一致性。在研究中,我们必须注重实施精品战略,将发现和解决问题、创新工作作为研究的核心,通过组建课题组、吸纳法学专家参与以及参加高检院每年的课题招标、理论年会、专题研讨活动等方式,推出有深度、有影响、有决策价值的理论精品,切实发挥理论创新在检察制度完善和检察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