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
摘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来说,思想观念上必须做到“三破三立”。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工作重心要从“书面审查”向“实体审查”转移,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公诉工作中,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和证据裁判规则。
关键词:诉讼制度;审判;审查逮捕;公诉;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将会为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和工作方式带来新的变革,为了迎接这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要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上做好相应的准备。
一、检察机关在思想观念上应做到“三破三立”
(一)破除“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我国现有诉讼模式的重心是在侦查阶段,大量对定罪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卷宗材料都是通过侦查活动获得的,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调也是在侦查阶段确定的,检察机关也很乐意将公安机关“做好的饭”直接端给法院,因为他们知道后期的审判不过是对侦查结果的正式确认,正因为干侦查的公安过于强势,检、法两家在很多时候都难以对公安的侦查工作形成真正的制约,冤假错案才有了滋生的土壤。要彻底避免冤假错案,必须破除“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二)破除“审前程序无足轻重”的理念,树立“审前程序大有可为”的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所指向的是那些进入到审判阶段的案件,对那些审前已分流的案件则没有约束力,而且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进入到审判阶段,对于那些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根本不需要用审判来确定其性质;对于那些双方和解、罪行较轻的案件,用审判方式来解决,不一定能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要破除“审前程序无足轻重”的理念,树立“审前程序大有可为”的理念。
(三)破除“公检法各自为政”的理念,树立“公检法统一定罪量刑标准”的理念
由于公检法三机关不同的职能设置,司法实践中他们对案件办理遵循的是“流水作业、各管一段”的工作方式,这就导致在立案、逮捕、公诉、审判不同的法律阶段定罪量刑的标准各不相同,为了得出最终的唯一结论,就需要不断的协调配合、妥协退让,形成了现在这种配合有余、监督不足的局面,而这是违背事实与法律、违背嫌疑人权益的,因此为了理顺“公检法各自为政”的局面,必须确立“公检法统一定罪量刑的标准”。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批捕工作的影响
1、应将工作重心从“书面审查”向“实体审查”转移。
一直以来侦监部门的审查逮捕工作对于案卷材料有很强的依赖感,非常倚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笔录、说明材料,十分重视书面审查、重视口供、重视有罪供述,为此他们更愿意在完善书面证据上下功夫,而忽视了对被害人、证人言辞证据的核实补充,忽视了对案发现场情况的调查取证,忽视了对案件合理性与常理性的分析,而这与即将建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背道而驰的。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求法官以审判时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事实和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而绝不是僵硬滞后的书面证据为依据,这就要求侦监部门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工作重心从“书面审查”向“实体审查”转移,详细核实重要证人、鉴定人的意见、认真进行案发现场走访、仔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主动派办案人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等等,总之决不能像以前一样在办公室里“纸上谈兵”,要努力到实践中获取真知。
2、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落到实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新生事物,但一直以来我们检察机关并没有抓住或者说不愿意抓住它的实质,并将其落到实处,因为追查获取证据的非法手段可能牵涉出其中的职务犯罪,而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为此我们检察机关更愿意将非法证据看成是一种瑕疵证据,适当补充修改后继续使用。然而这种局面会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建立而被打破,非法取得的证据一经查实将不得再作为定案依据,依据非法证据起诉的案件可能面临无罪的风险,因此检察机关要真正认识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作为侦监部门要站好排除非法证据的第一班岗,认真核实讯问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资料、认真听取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的意见反馈、认真调取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等,这里要指出的是除了要排除这种威胁得来的非法证据外,还要注意排除侦查机关诱骗得来的非法证据,如公安机关在讯问笔录中记载了一些失实的犯罪情节,让嫌疑人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签字确认,再比如公安机关为了所谓的定罪需要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予以隐匿,只要嫌疑人或律师不主张绝不主动提供等,这种藏匿非法证据的作法危害可能更大。为此侦监部门一开始就要从源头上将它们排除出去,不给任何非法证据、任何刑讯逼供人以可乘之机。
3、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防止无罪的人被批准逮捕。
过去的司法领域,法院对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的案子,绝大多数都会判有罪,实在证据不足的也会将案件作撤回处理,很少听到有无罪判决的。但近些年来,随着“死者复活”、“真凶出现”等情况的发生,冤假错案的比例明显提高,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将无罪推定原则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如何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防止无罪的人被批准逮捕,这是侦监部门刻不容缓的责任。法律讲的是事实,靠的是证据,没有证据的任何内心确信都是一种臆断,都不能成为批捕的依据,办案人在嫌疑人认罪的言辞孤证基础上做出的批捕决定同样不可取。由于侦监部门是在侦查初期就接触到了案件,其对案件的定性可能影响着整个案件的走向,如果仅凭一星半点的有罪迹象就预测其有罪的结果从而做出批捕决定,往往可能使无罪的人被羁押,然而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在无罪推定的原则面前,任何的主观臆断都是苍白无力、吹弹可破的。因此侦监部门要视无罪推定原则为生命线,决不能轻易越雷池一步。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1、公诉部门应认真落实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虽然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制度,但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以及相应的配套机制,该制度一直停留在理论阶段,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是普遍现象,而且我们检察机关似乎也习惯了只靠书面的证人证言来定罪量刑的办案模式,然而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可见该制度的完善落实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公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应对。由于证人出庭必然增加庭审的对抗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公诉人要不断提高分析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以及应对风险、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从容应对证人翻供;由于侦查人员对证人的了解比公诉人更深刻,掌握资料更全面,因此公诉机关应及时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交流,了解证人是否能出庭作证、证言是否稳定等情况,做到在开庭前事半功倍,庭审中有的放矢;由于该制度允许辩护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讯问,增加了证人证言的不确定性,因此公诉人可以利用律师阅卷以及庭前会议的机会,及早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尤其是对证人证言提出的异议,好提前做好应对预案,针对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及早补正;由于证人都不同程度上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出庭作证,公诉人可以利用办案机会对证人进行法制宣传,让他们了解证人应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并尽可能地完善对证人的保障措施。
2、公诉机关应认真落实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但未要求其强制出庭,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法律后果也极少出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是“一鉴定终身”,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鉴定人出庭制度将不再是走过场,而要真正融入到审判实践中,为此公诉机关要认真制定应对策略。首先,要会同财务等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充分保障鉴定人的出庭费用,对于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提供的出庭服务给予相应对价,这也有利于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其次,公诉人要做好庭审时提问及交叉询问的庭前准备,合理设计庭审提纲,注重专业性与通俗性并重,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再次,公诉机关可以聘请资深鉴定人员为公诉人作专业培训,就鉴定意见中常见的专业问题进行科普讲座,使公诉人就鉴定意见对鉴定人询问时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问题,以达到预期的质证效果。
3、公诉机关要认真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裁判规则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刑事案件质量的根本保障,这次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再次重申了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证据裁判规则又被赋予了新意,公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适应这种新意,应该是我们关注的焦点。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定案的依据不再是静态的书面材料,而是动态的证据链条,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在采信证据时也要动起来,不能只看书面证言,还要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盲目接受,而要用怀疑的态度排除一切非法证据,不能盲目自信,而要利用庭前会议等机会听取辩护方的合理反馈,总之公诉机关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也要与时俱进;其次,审判地位的提升也打破了检察机关的特权,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定案时一定要以证据为基础,不能以主观猜测或者推断来代替证据的证明,不搞有罪推定,不能脱离证据规则而仅凭经验认定案件事实,同时也要坚决摒弃“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防止案件事实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再次,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往往比较重视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而不太重视对量刑证据的证明,导致案件事实清楚,而量刑方面存在差异,而这有悖于证据裁判规则,不利于人权保障,因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公诉机关要加强量刑方面的证据证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