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数量越来越多,而与饲养动物相关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今天我们给大家讲一个由牵引绳绊倒老人致死的案例:
某村村民罗甲(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乙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径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约束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侵权行为人是12岁的女童罗甲,由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可见,本案中女童的监护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被侵权人麦某的近亲属可以向罗乙(动物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女童(监护人)请求赔偿。罗乙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在其赔偿后,则可向女童(监护人)追偿。
检察官提醒
饲养动物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民法典》中相关规定的了解,以其作为行为指引,妥善管理自己饲养的动物。比如:遛狗时要套用牵引绳,且牵引绳不宜过长,禁止未成年人遛狗等,避免造成他人权利的侵害;对于非法饲养动物、未尽到妥善管理动物义务的行为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在饲养动物之前,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不要遗弃动物;另外,不要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是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规定。下附法条内容: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