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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4期——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有效吗?

  时间:2020-10-13
  网络主播是指通过网络视频直播间、聊天室等平台展示自己的某种才艺,收取平台用户以及游客礼物从而获得收入的一种网络职业。当下,各种网络主播颇受年轻人群追捧,其中不乏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花费数万元打赏网络主播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有效吗,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有权追回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我们可以看出,8岁以上未成年人花费大额金钱打赏主播的行为,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也明显与其年龄、智力等状况不相适应,所以这种打赏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父母(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或追认的,该打赏行为才有效,而其父母(法定代理人)事后拒绝追认,则该打赏行为无效,父母(法定代理人)是可以主张追回相关款项的。    
  当前,网络发展十分迅速,网络环境日益复杂,父母(法定代理人)也需要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加强监督和管教,以防孩子迷失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里,最后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