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参加单位等组织的文体活动,如足球、篮球比赛等。那么在这些活动中,由于其他参加人的行为,导致自身受到损害的,如在足球比赛中由于对方的冲撞而受伤等,在这种情形下,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条款就是关于自甘冒险的规定,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新增条文。自甘冒险又称甘冒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遇见损害的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换言之,即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那么在足球、篮球等体育活动中,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自身受伤的,除了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其他参加者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
我们参加文体活动是为了锻炼身体、陶冶情操,从而更好地投入工作和享受生活,所以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保持平和心态,尽量避免过激动作,保障自己和他人的身体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