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本院介绍   新闻中心   检务公开   检察文化   普法中心
网页无障碍
您的位置:首页>普法中心

【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6期——任性“霸座”得治

  时间:2020-11-13
  “您好,这是我的座位,麻烦请让一下。”“谁规定要对号入座啦?我就不让你能拿我怎么办?”……日常生活中,我们在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时有时遇到“霸座者”装聋作哑,甚至撒泼打滚侵占座位,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与《合同法》第294条关于“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承运”的规定相比,本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内容。在通常情形中,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客票就表明其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旅客凭客票就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同时,旅客也负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义务。“霸座”行为,从法律层面上看,显然是违反了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从道德层面上看,装聋作哑、态度蛮横、撒泼打滚等具体的行为表现,毫无疑问是一种没有道德底线的无赖行径。
  遇到“霸座”问题,对于此种缺乏契约精神的不良风气、没有道德底线的无赖行径,我们要用好《民法典》这个法律武器,及时联系乘务人员和乘警,坚决向违约者说不,让霸座者得到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