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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8期——亡者归来,婚姻关系怎么办?

  时间:2020-12-17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之前的婚姻关系效力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条即是关于死亡宣告制度中有关婚姻关系处理的规定。

  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人身关系消灭,财产继承开始,从而结束因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所带来的不稳定状态。但宣告死亡毕竟是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仍有可能生还,因此,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及如果宣告死亡被撤销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均是宣告死亡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从法律上看,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他的人身、财产关系都要发生变动。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的一种,随死亡宣告判决的生效而解除。从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之日起结束失踪人与生存配偶的婚姻关系,生存配偶可以选择是否再婚,也能充分地保护生存配偶的婚姻利益。

  2.宣告死亡只是拟制死亡,并不能完全确定死亡的实际情况,有可能被宣告死亡人确已死亡,拟制正确;但也有可能依旧生存,拟制错误。这时候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并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那么该怎么确定原婚姻关系的效力,是否可以恢复?本条吸收了《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的内容,并根据婚姻自愿原则进行了完善,一方面,规定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配偶未再婚的,则该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另一方面,规定在尊重配偶婚姻自由的原则下,如果该配偶不愿恢复婚姻关系,则该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

  3.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存配偶获得再婚的权利,在其选择再婚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他们的婚姻关系能否恢复。本条规定的“其配偶再婚”的条件非常明确,即只要配偶再婚,即导致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这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第三人再婚,第三人尚在世且未离婚的,则此种情况下配偶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的存续导致不能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

  第二,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第三人再婚,再婚后第三人已经死亡的,此种情况下也不能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如欲恢复婚姻关系,则需重新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第三,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第三人再婚,且再婚后又离婚的,此种情况下也不能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如欲恢复婚姻关系,也需重新履行婚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