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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11期——给见义勇为者吃下定心丸

  时间:2021-02-07

  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问题出现,《民法典》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上条款即是对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后的民事救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见义勇为受害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

 

 

  第一,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原则,见义勇为者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对于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造成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这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符合完整的侵权责任构成,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要以侵权责任赔偿为原则。但是基于公平起见,因见义勇为行为受益的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较后面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情形下的适当补偿责任有本质不同,并没有强制性。

  第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这里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也可能侵权人无力赔偿,为了公平起见,本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无法找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