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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15期——偷开朋友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21-04-06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这么一种情况,就是未经朋友的允许,偷偷开走朋友的车,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中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呢?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即是关于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属于新增内容。本条来源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属于审判实践经验的立法转化。
    本条针对的是未经允许驾驶的行为,即擅自驾驶。本条虽然用擅自驾驶对规范目的作出限定,但擅自驾驶包含的情形仍然较多。为此,对于已经有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本条明确予以了排除,即“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盗抢后擅自驾驶由于已经单独规定,就在排除之列。
    在实践中还应注意,可能出现雇员或工作人员的擅自驾驶行为,涉及雇主替代责任与本条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区分工作任务时,仍应坚持司法实践中的客观主义标准,即便擅自驾驶未经授权,但如果客观上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与工作任务有关,应当适用替代责任。此外,还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岗位,考虑擅自驾驶是否属于单位能够预见并可以避免的风险。比如擅自驾驶人本身就是用人单位司机,其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即便其用途为私人目的而非为单位利益,但该风险属于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风险,且外观上受害人也无从判断其是否为执行工作任务,此种情况下根据客观主义标准,应适用替代责任。
    实践中,还有未成年人擅自驾驶的情形,若该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监护责任的规定,行为人不再是责任主体,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