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即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为回应社会关切新增加的条文,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条充分吸收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这就是“共债共签”制度,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
第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产生债务性质的依据。这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之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很大程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