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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23期——业主对物业服务人不满意,如何行使单方解除权?

  时间:2021-09-07
    近期大连的两场火灾,很多业主关心物业服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学法用“典”】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20期——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中,对于物业服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进行了专门的解读,即物业服务人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若因第三人原因所致,物业服务人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若是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人不满意,该如何解聘呢?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作为业主的“管家”,要成为业主的服务者、守护者,主要履行以下六种服务义务:(一)维修养护业务;(二)环境管理义务;(三)经营管理义务;(四)秩序维护义务;(五)安全保障义务;(六)制止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随着业主民主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对更好的物业品质的期待,很多业主认为只要不满意,就可以随时解聘物业服务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业主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关于何为法定程序,应当以《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程序为准,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另外还必须满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是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正当性与否,如果未能经过正当程序作出决定,则不能产生全体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意思效果。除此之外,业主作出解聘决定后,必须提前6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物业服务人方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此处关于“书面通知”的方式,除传统的书面文件、信件记载外,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应视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