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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28期——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时间:2021-12-23
     一天,赵四正常行走在去上班的路上,迎面就见王五骑着一辆摩托车逆行冲撞而来。赵四躲闪不及,被撞飞出去,当场意识不清,血流不止,王五赶紧叫救护车把人送到了医院。在本次事故中,赵四依法应当得到哪些人身损害赔偿呢?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他人伤害、残疾或死亡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赵四在此次事故中,首先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
    如果赵四因事故构成伤残,除上述费用外,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如果赵四因事故造成死亡,其亲属则可以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赵四有被扶养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王五还应当赔付赵四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此外,在【学法用“典”】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21期--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进行了专门的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符合条件,赵四或其近亲属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