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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诉部门办理全市首例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 三项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4-10-08

  2013年,我院公诉部门办理了大连市首例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公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中有关人权保护的内容,积极采取措施,准确认定注水牛肉的销售金额,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公安机关移送我院的犯罪事实认定:2012年4月1日至18日,大连开发区某肉类联合加工厂业主、犯罪嫌疑人柴某从普兰店市收购活牛,运输至工厂雇佣他人进行屠宰。屠宰过程中,柴某为了增加牛肉重量牟取不法利益,指使他人向牛体内注水,之后将注水牛肉运到大连市内某市场,由犯罪嫌疑人孙某进行销售。柴某共销售注水牛肉8740公斤,销售金额计323380元。

  在办理该案中,我院公诉部门办案人经审查屠宰牛出肉率证明以及牛不同部位的价格,认定柴某销售金额共计132457.88元,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销售金额相差20余万元,有效保证了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

 

  一、争取多方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因该案是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院分管领导高度重视,与公诉部门办案人共同分析案情、理顺办案思路、提出补查提纲、加强证据审查。由于犯罪嫌疑人柴某没有购牛明细帐,认定其销售金额十分困难,但办案人从罚当其罪的处罚原则出发,否定了公安机关用整头牛的重量乘以牛肉的单价计算销售金额的方法。为准确计算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收入,在与公安机关反复磋商、与屠宰场检疫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多次沟通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后,最终确定以动物检疫合格证记载重量为注水牛毛重的办案思路,为合理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提供了数据基础。

 

  二、创新工作思路,准确定罪处罚

  公诉部门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该案中,公安机关对注水牛肉销售金额不区分部位的计算方法不当,导致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虚高,无形中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原事实真相,办案人提出了新的证据认定思路,即由公安机关会同行业协会组织专人开展侦查实验,宰杀三头牛,计算牛肉、牛下货占整头牛的比重,并由市服务业委员会出具屠宰牛出肉率证明,以牛各部位的重量与单价相乘后之和计算注水牛肉的销售金额,最终认定嫌疑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13万余元,与公安机关认定的金额相差20余万元。在严惩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统一,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三、强化人权保护意识,严格践行无罪推定

  本案中,另一犯罪嫌疑人孙某否认明知所售牛肉注水,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观上系明知。为防止有罪推定,公诉部门办案人制定了详细的补查和讯问提纲,同案犯柴某亦供述未告知孙某牛肉被注水的事实,最终公诉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建议撤回对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起诉,公安机关采纳了撤回的建议,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