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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探索控告工作新方法

  时间:2015-03-16

  控告检察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新亮点,因此,随着法律监督职能的深入宣传,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因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控告而引发的信访案件逐年增加,为避免矛盾的激化,有效减少信访总量,使立案监督工作切实取得实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控申处不断规范和细化立案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标准,高效行使立案监督职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一、规范控告程序启动标准

  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案件监督审查程序,包括复议和复核。因此,为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尽可能地发挥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作用,对于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信访案件,我院提出了复议复核前置的受理要求,尽量让群众的信访矛盾在公安机关内部得到化解处理。通常情况下,我院要求申请立案监督的控告人在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及时向决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和复核,在用尽公安机关的内部救济程序之后,再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启动控告程序。对因故没有进行复议或复核的特殊案件,则视情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再行决定是否启动控告程序。一来利于矛盾在公安机关内部的消化处理,二来为信访人增加了更多的救济机会,三来有效减少了信访总量。今年以来,共受理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要求监督的申请共3件,在信访总量同比上升6.3%的情况下,此类信访下降40%,有效减少了矛盾隐患。

  二、建立控申侦监联合接访机制

  控告检察工作的窗口接待业务性较强,对于有些问题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专门解释和答复,为避免接待过程中出现答复错误,化被动为主动,我院加强内部协调配合,建立了控申、侦监部门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由控申和侦监部门干警对信访人进行共同接访,详细了解案情,介绍案件的受理条件,对有息诉可能的案件,立即着手联合答复或进行矛盾纠纷化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由两部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以及对法律认识的误区,联动化解社会矛盾。与此同时,还建立了控申、侦监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与协同息诉机制,进一步规范立案监督案件的审查、受理等程序,共同制定息诉罢访工作预案。

  三、积极为控告人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对于经调查认为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信访诉求,或经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案件,我院在将有关决定或不立案的理由及依据向当事人进行解释答复的同时,还结合案情积极告知其另外的救济途径,以期更好地实现调解、疏导及息诉的效果。如2014年3月,刘某因不服大连市开发区公安局对大连某公司诈骗罪的不立案决定而向检察院控告,院控申处受案后及时将案件移送侦监部门审查。经调查,该公司涉及利用伪造证件办理产权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对控告人的控告不予支持。在向控告人进行答复时,控申处和侦监处对控告人刘某进行共同答复,就利用伪造证件办理产权不构成诈骗罪进行解释说明,同时积极协助控告人联系法院为其立案,引导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控告人对结果非常满意,问题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