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本市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大连港公安局以被告人甘银元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3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甘银元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多次、多地无证驾驶。因该罪名系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的罪名,其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本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重点审查了被告人甘银元使用虚假证件罪的情节。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甘银元曾经因为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被行政处罚,又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时间跨度达一年之久,且驾驶机动车在大连市内四区、开发区、普兰店长兴岛等多地驾驶,同时曾经以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对过交警部门的执法检查并成功蒙混过关,在其家属多次劝说其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仍无证驾驶。上述情节有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通行记录、道路交通监控图像、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综合本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甘银元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驾驶证)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和标准,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可以起诉。
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以被告人甘银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