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队伍建设,改善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本地区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选调5名检察工作人员。具体方案如下:
一、选调的原则及范围
公开选调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注重德才兼备,注重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通过考试、面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面向全省公开选调。
二、选调的职位及职责
检察辅助人员3名,主要职责为: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法律业务工作,承担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承担应由检察官直接承担的职务活动以外的各项检察办案辅助工作。
司法会计1名,主要职责为:协助检察官通过查账,发现证据线索,收集并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完成会计资料鉴定,以及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司法行政人员1名,主要职责为:承担检察院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选调条件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公务员身份;
2.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录用后须在本单位服务满五年;
4.特殊要求:
(1)检察辅助人员要求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男性,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1日以后出生);
(2)司法会计人员要求有相关从业经验及执业资质,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者优先,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1966年8月1日以后出生);
(3)司法行政人员要求有相关从业经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1日以后出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选调:
1.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无结论的;
2.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
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
4.所在单位不同意转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开选调程序
(一)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
2.报名方式:本次选调采取现场报名、邮寄或传真报名的方式,在此页文末下载《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选调政法编制人员报名表》,按规定如实填写。
3.报名需提供材料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选调政法编制人员报名表》;
(2)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工作证、《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务任命文件、行政职务任命文件、获奖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要求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电子版,以姓名命名,发送指定邮箱。
所有复印件须经报名人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核对,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二)资格审查
报名工作结束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笔试和面试。报名人员提供的信息和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选调资格;已经试用、任命的,取消试用、撤销任命。
(三)笔试及面试
笔试及面试内容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考察应试者的专业理论、实务知识、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等。
笔试及面试时间和地点,根据报名及资格审查情况,另行确定。
(四)考察
由选调单位组成考察组,通过调阅档案、实地考察、谈话等方式,全面考察报名者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考察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察对象的选调资格:
1.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
2.考察对象单位不予调(阅)档,致使考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其他原因致使选调单位无法确定考察对象是否适宜在本单位担任相关职位的。
(五)体检
统一组织体检。
(六)确定选调对象
由本院党组根据面试、考察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选调对象。
五、审核与审批
根据《辽宁省市、县级检察机关调进人员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负责通过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核手续。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报至大连金普新区组织部,由大连金普新区组织部负责向大连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成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开选调工作。
(二)本次公开选调事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实地报名、邮寄材料地点
地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168号
联系人:王晓彤、徐爽
电话:0411-87505885
传真:(0411)87650033(注明报考材料、政治处收)
邮政编码:116600
(四)本次公开选调工作未尽事宜,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