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受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成功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执行款项,打响了配合法院系统“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年的第一枪。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判决被告陈某某、黄某某及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张某某人民币一百余万元。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在其授意下与张某某签署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产生转让款利息一百余万元人民币。池某某在明确知道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行踪,于2017年4月起雇佣货车将该公司内的机床设备和金属模具等原材料转移至重庆市,现该货物无法找到。
犯罪嫌疑人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审查。2018年1月,经公安机关审查将该案件立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侦查。同年5月,犯罪嫌疑人池某某在重庆市被民警抓获。2018年6月6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交本院提请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池某某到案后,拒不承认相关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批评教育后,池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悔恨,签下了认罪认罚陈述书,并积极上缴了部分执行款。
案件受理后,由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检察官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认真审查分析该案的性质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加班阅卷审核,多次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确定了该起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调动集体的力量,与部门及分管领导展开深入探讨,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对起初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敢于碰硬的姿态,并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严厉打击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嚣张气焰。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最终认罪认罚,并上缴了部分执行款,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为切实配合解决执行难问题,积极推进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协同打击机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年的大环境下,做好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审查逮捕工作是侦查监督部门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