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波等3人恶势力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波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恒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玉鑫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本地区判处的首起涉恶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波在担任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河西村书记和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杨树房中队队长期间,伙同被告人张恒、李玉鑫多次殴打当地百姓。该恶势力组织成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无视群众监督,毫无敬畏党纪法律之心,多次殴打群众,致使一名群众身受轻伤,多名群众受伤,在当地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围绕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有管辖权、是否系恶势力组织、相关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出庭的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圆满完成了出庭公诉任务。
本案的有力指控沉重打击了该股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今后,本院将继续严格执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要求,精准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姿态,坚决防止其坐大成势,为建设平安新区做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