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办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使用自己新购买的手机号进行网络消费的时候,无意中发现该手机号之前的卡主绑定了信用卡且没有解除绑定,仍可用于消费支付,于是心生贪念,通过该卡支付6000余元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和苹果耳机。
法条链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检察官提醒: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人们都享受着“无纸化支付”带来的便利,尤其是对新鲜事物更加敏感的年轻人,他们能够熟练地进行快捷支付,不论是出行还是购物,只需一部手机,就能够完成支付。然而,大家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通过本案,检察官提醒大家,尤其是开学在即的学生朋友们,你们将迎来新生活、步入新环境,可能很多同学想要更换新的联系方式。当你在使用手机等设备绑定信用卡或进行支付时,务必要设置安全密码或口令并进行人脸、指纹识别身份认证。此外,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相关信息,切不可随意泄漏、保存。特别是在更换通信设备时,一定要及时注销自己的账户及绑定的卡号,以防止被不法之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同时,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络消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对于在网络支付中发现使用非本人账户时,切记不要贪图小利,以为持卡人不会发现,而不计后果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