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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2期——搭乘同事便车遇事故可以要求其赔偿吗?

  时间:2020-09-14
  日常生活中,顺路搭乘同事或朋友的车辆上、下班的情况很常见,在这种时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该如何处理,驾驶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法条链接:像上述这种顺路搭乘同事或朋友的车辆上下班的情形,在民法上称之为“好意同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就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的认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检察官说:在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之一,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当然,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绝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当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或者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就属于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就不能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