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离婚是当下我国不容忽视的一种社会现象。《民法典》中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条即是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是新增条文。离婚冷静期,是指立法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下,为避免当事人轻率离婚,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时间。
本条第1款规定:在30日内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在第1款30日届满后30日内,如果双方没有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需要强调的是,本条两款都规定了30日,但两个30日的效力不同,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行为的约束不同,因此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30日冷静期是不变期间,即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30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第1款规定的30日是典型的离婚冷静期。本条第2款规定的30日是可变期间,即在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如在此期间双方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上两款规定,明确了男女双方若要登记离婚,需要经过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30日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还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任何一方未到场申请确认的,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不适用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