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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17期——民法典中关于法定救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1-05-07
    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2012年“18岁女生家门口被砍,保安未施救,住户隔门相望”等报道,引起了公众广泛热议。近年来,公交车司机及工作人员对遭到抢劫的乘客是否有救助义务,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其带领的游客是否有救助义务等社会现象和问题不断涌现。法律是否要确定人们对他人的救助义务,应当如何规定?这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注的重要问题。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本条是关于法定救助义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
    第一是关于义务主体,即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但是本条对于哪些组织或个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有关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有例如《消防法》第44条第4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还有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警察的义务、《海商法》中船长的义务、《民用航空法》中机长的义务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有救助义务的情形,较好判断。另外一种情况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民法典》第1198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也包括了在遭受危险时应当及时救助的义务,比如储户到银行存钱遭到歹徒抢劫受伤,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履行紧急救助义务。除上述情形外,基于特定的关系也可能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比如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法定救助义务、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救助义务等。
    第二是应当及时施救的情形。本条规定应当及时施救的情形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施救的情况并不包括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危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