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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典”】大连开发区检察: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第18期——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时间:2021-05-20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条是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起源于拉丁文Fides bona,它是具有约束力的商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信义(Fides)为要素。诚信作为商业关系中一种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和规范要素,从一开始就不仅是一种主观理念、商业规则,而是一种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王泽鉴认为,诚信原则是私法领域的最高准则,高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其他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各国民商事法律中,特别是在合同关系中,不恪守承诺、违背诚信必须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强制性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发现并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多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等多种因素影响,司法领域尤其是民事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较为严重,特别是在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从发展态势看,虚假诉讼分布的案件类型逐年增多,覆盖范围从民间借贷、破产等案件发展到当前很多常见案件类型;从诉讼程序上看,从普通程序发展到几乎所有的诉讼程序。
司法机关要注意在案件事实查证中甄别虚假诉讼的情况。比如,要强化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严格适用自认规则;要加强对调解协议、公正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合法性审查;在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要保护好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甄别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正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