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小李脾气暴躁经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小李或者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小李为顾客小王搬运电视机,小李与小王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本案中,小王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被派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使用和具体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所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小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小王的财产损失,用工单位乙公司应当对小王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派遣单位甲公司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有过错的小李不对外承担责任,但甲公司、乙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小李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