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是一名全职太太,每天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近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请求中除了要求分割财产,还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法院会支持吗?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对于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是有必要的。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以及家务劳动均可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判定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当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2.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3.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小丽作为全职太太,在婚姻中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在离婚时有权向其丈夫请求经济补偿,法院应当支持小丽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