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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检察院、检察事务服务中心2016年预算公开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已按照有关要求在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开发区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开发区检察院部门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大连开发区检察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开发区检察院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 开发区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开发区检察院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开发区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759万元;支出包括:行政运行1661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50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75万元,事业运行132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8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2万元,医疗保障144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132万元。开发区检察院2016年收支总预算2759万元。
  二、关于开发区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4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41万元。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1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5年减少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比2015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5年减少14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行政运行(检察):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事业运行(检察):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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